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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2021年第一批典型案例

时间:2021-02-20

来源:龙江检察

编辑:李萌

录入:黑龙江省绥阳林区

审核:朱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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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9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2021年第一批典型案例,涉及服务合同纠纷、预付消费款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等领域民事支持起诉案件。
       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2021年第一批典型案例的发布彰显了黑龙江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时代特点和现实需要,发扬支持起诉先导性、及时性、灵活性优势,以服务民生、保护民利为方向,面向人民群众切身关切,拓展支持起诉范围,深化支持起诉内涵,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标人民群众在民生、民利、安全、公平、正义等方面更高层次的需求,拓展法律思维和办案思路,发挥支持起诉匡扶正义、规制违法、明确价值导向、助力社会治理等规范、引领、教化作用,实现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决心。
       案例一: 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首例涉疫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某与张某、李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黑检例[2021]1号)
     【要旨】 1.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全国首例涉新冠疫情民事纠纷支持起诉案件,确立了可以将新冠疫情和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司法政策,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司法范例,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法律预期。 2.受疫情影响导致旅店服务合同不能履行,可以认定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再履行,可以请求返还合同未履行部分价款。 3.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未提供约定的客房服务,应当退还已收取的相应客房价款。 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旅店服务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张某、李某夫妇是位于黑龙江省海林市大海林林业局雪乡景区的个体工商户杜某家庭旅馆的实际经营者。2020年1月中旬,关某与张某、李某以电话、微信方式约定:关某预定2020年1月24日(除夕)、1月25日(正月初一)以及1月30日(正月初六)至2月3日(正月初十)期间数量、价格不等的旅店客房,房费合计35600元。关某以微信转账方式,预付客房房费25600元,剩余房费10000元尚未支付。2020年1月24日(除夕)和1月25日(正月初一)的约定内容已履行。 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5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同日,黑龙江省海林市雪乡景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雪乡旅游风景区关于对所辖景区暂停开放的公告》,中国雪乡景点及民宿全部暂停开放,暂停一切旅游经营服务项目。双方当事人2020年1月30日(正月初六)至2月3日(正月初十)期间的旅店服务合同内容未履行。关某向张某、李某主张返还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客房房费16600元未果。
     【检察机关办理情况】 受理情况。2020年3月14日,关某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亚布力人民检察院电话求助,于2020年3月15日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审查核实。亚布力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6日受理关某支持起诉申请后,组成办案组精心办理此案,对关某进行了详细询问,调取了关某与张某、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付款记录,李某出具的旅店客房费用明细,关某、张某、李某、杜某的户籍身份资料,杜某家庭旅馆的营业执照和企业登记资料,调查了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关系,张某、李某与杜某家庭旅馆的关系,取得了杜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杜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在全面调查核实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向关某释法析理,引导其确定被告主体、收集固定证据、完善民事起诉书等。 支持起诉意见。亚布力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8日向亚布力人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书,认为:关某与张某、李某之间的旅店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2020年1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雪乡民宿及旅馆全部关闭,由此导致双方旅店服务合同2020年1月30日(正月初六)至2月3日(正月初十)的内容未履行。本案是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旅店服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引发的涉疫民事纠纷。新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受新冠疫情影响和疫情防控措施约束,关某与张某、李某的旅店服务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向旅客提供客房及相关服务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再履行。对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的民事义务,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关某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不可抗力未继续履行旅店服务合同,不存在过错,且不存在由于关某的原因导致张某、李某不能另行向他人提供涉案客房而受到损失等情形,关某有权诉请张某、李某返还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客房房费。同时,张某、李某亦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不可抗力没有继续向关某提供所约定的相关客房,应当退还已收取的相应客房价款。 关某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张某、李某返还剩余已付款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本案发生在疫情期间,检察机关有必要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涉疫纠纷,依法调整当事人受疫情影响的权利义务关系。 支持起诉结果。亚布力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此案。亚布力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诉讼。经亚布力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在亚布力人民检察院积极引导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定张某、李某于2020年9月30日前返还关某订房款13200元。亚布力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1.发挥引领进步创新作用,率先确立处理涉疫纠纷司法政策。新冠疫情发生之初,对于新冠疫情,特别是对于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可以按照不可抗力处理,法律界存在不同认识。检察机关受理这起发生在新冠疫情之初的涉疫支持起诉案件后,进行了全面深入审慎研究,综合国内、国际等各方面情况,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新冠疫情及新冠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作为司法政策、公共政策、国家政策,符合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符合国内实际和国际形势的需要,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实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整体利益,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一般而言,检察监督属于事后监督,但支持起诉却可以走在司法前沿,提供法律供给和价值导向,起到引领进步创新作用。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更新支持起诉工作理念,突破以往支持起诉思维局限,创新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发挥支持起诉维护公平正义和引领进步创新作用,以支持起诉助力依法防疫,服务疫情防控大局,以司法实例率先依法确立可以将新冠疫情及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司法政策,为依法防疫提供具体的司法供给和司法范例,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准则和法律预期,有力推动了社会各界就此达成广泛共识。黑龙江省三级检察机关发挥上下一体优势,集中检察智慧,精心办理全国首例涉疫支持起诉案件,协调审判机关统一涉疫纠纷案件司法政策和司法标准,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面”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2.积极修复受疫情影响的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在办理这起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秉持理性、平和、客观、公正的办案原则和司法理念,疏导当事人激动、急躁的情绪,引导当事人以法律诉讼思维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将纠纷引入法律解决轨道。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后,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利益平衡等法律原则和不可抗力等法律制度处理涉疫纠纷,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使涉疫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使当事人受疫情影响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调整和安定,使因疫情影响受到损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检察机关办理的这起全国首例涉疫支持起诉案件,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圆满效果。
       案例二: 支持消费者起诉预付消费款纠纷并提出规制经营者预收消费款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崔某等32人与某健身中心预付款纠纷支持起诉案 (黑检例[2021]2号)           【要旨】 1.经营者以发售储值卡的方式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停止经营,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检察机关发挥支持起诉维护公平正义、引领进步创新作用,发挥支持起诉先导性、及时性、灵活性优势,服务民生、保护民利,支持消费者起诉,引导群体性消费纠纷依法解决,维护社会稳定。 2.检察机关针对经营者普遍采取预收消费款的经营模式,众多消费者权益缺乏保障,易发群体性消费风险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预收消费款经营方式进行规范和整治,防止消费风险和损害,消除不稳定因素和隐患,维护经营秩序和消费安全,推动了预付卡消费乱象的源头治理,发挥了牵动引领创新作用,做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面”,促进了一个领域、一个时期理念、政策、导向问题的解决。
      【基本案情】 崔某某等32人于2018年、2019年相继在某健身中心办理了储值式健身会员卡,部分人还购买了私人教练健身服务课程。某健身中心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0日关闭停业,停止向崔某某等32人提供健身服务和私人教练健身课程服务,且拒绝退还剩余的款项,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2019年8月,崔某某等32人分别诉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健身合同,某健身中心返还剩余的健身服务款、私人教练健身服务课程款等合计29783元。
      【检察机关办理情况】 受理情况。2019年9月,崔某某等32人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检察机关提供法律帮助和诉讼支持。该院予以受理审查。 审查核实。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工作:采集崔某某等申请人笔录,查阅法院涉案诉讼卷宗材料,调取会员费收据、健身会员卡、聘请私人教练服务协议、消费者协会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某健身中心营业执照、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资料等证据,并到某健身中心实地调查、拍摄。查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健身服务合同关系和私人教练健身服务合同关系;某健身中心关闭停业后未退还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剩余款项;某健身中心是由汤某某投资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未注销。 支持起诉意见。2019年9月25日,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向向阳区人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书,认为:崔某某等32人与某健身中心存在健身服务合同关系和私人教练健身服务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某健身中心向崔某某等32人销售健身会员卡,收取健身服务费用和私人教练健身服务课程费用,属于向崔某某等32人收取预付消费款的行为。现某健身中心停止经营,不再向崔某某等32人提供约定的服务,未全部履行健身服务合同和私人教练健身服务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某健身中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以及第(四)项规定的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崔某某等32人诉请解除合同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某健身中心应当向崔某某等32人承担返还合同未履行部分的预付消费款等责任。 某健身中心采取销售健身会员卡,预收健身服务费用和私人教练健身服务课程费用的方式收取崔某某等32人的预付消费款,未向崔某某等32人全部履行提供健身服务和私人教练健身服务的合同义务,且拒绝退还剩余款项,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经消费者协会调解不能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依法支持崔某某等32人起诉。 支持起诉结果。诉讼中,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全程参与庭审,并与向阳区人民法院联合开展调解工作,30件案件调解解决,向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30份民事调解书;1件案件撤诉,向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准予撤诉民事裁定。 对未能调解解决的崔某某与某健身中心预付消费款纠纷案,向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机关,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支持起诉,具有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合法有效。某健身中心现已停止营业,崔某某到某健身中心健身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崔某某诉请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某健身中心应当返还剩余费用。判决:解除崔某某与某健身中心的服务合同,某健身中心向崔某某返还剩余的费用。 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崔某某等32人预付消费款纠纷案,经法院调解和判决,某健身中心共向崔某某等32人返还剩余的健身款合计16937元。上述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结支持起诉案件后,突破“就案办案”思维,对近年来会员卡、购物卡、储值卡等预收消费款纠纷情况展开专项调研,实地走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抽样调查10余户经营者,深入分析预付卡消费纠纷频发的原因,发现预付卡消费领域存在行政监管盲区。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向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对易发预付卡消费纠纷的体育健身、教育培训、文化娱乐、餐饮服务等市场经营领域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相应的预警和惩戒机制,切实解决预付卡消费乱象。 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全部接受采纳,围绕办理消费预付卡前的警示提醒、办理消费预付卡的备案监管、对消费预付卡纠纷的快速调处及惩治机制三方面内容,制定了规范预付卡消费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在辖区内开展预付卡消费专项治理活动的方案,并认真进行整改。 检察机关办理此案后,消费者代表到向阳区人民检察院送上锦旗表达谢意和赞誉。当地党委、政府、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给予充分肯定。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第十七届人大代表会上,引起了市人大代表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的强烈反响和共鸣,相关全国人大代表在第十三届第三次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了完善预付卡消费领域监管制度的立法建议,从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的“身边事”“操心事”“烦心事”。
     【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要更新理念,把握支持起诉特点,发挥支持起诉优势和效能,做强做优支持起诉。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时代特点和现实需要,与时俱进,更新理念,深刻解读、正确诠释支持起诉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突破以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限于农民工讨薪、弱势群体的思维禁锢,重新定位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以维护公平正义、引领进步创新为使命,以服务民生、保护民利为方向,面向百姓、面向小微,发扬支持起诉先导性、及时性、灵活性优势,拓展支持起诉范围,深化支持起诉内涵,创造性地形成一整套系统性的支持起诉工作方法,重构支持起诉工作机制,创新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检察机关办理支持起诉案件的法律依据,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法律限制支持起诉只适用于农民工讨薪、弱势群体等情形,检察机关没有理由、更不应当自我禁锢和偏废。支持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和工作手段,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和专业司法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和发挥支持起诉的特有优势,积极发挥支持起诉这一检察利器的最大效能,做强做优支持起诉。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支持众多消费者起诉,引导群体性消费纠纷依法解决,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具体诠释了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理念、做法,具有生动的示范价值。 2.检察机关要有全方位履职和多维度办案思维,积极促进社会治理,发挥引领进步创新作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个相关部门面临的课题和挑战,是必须答好的考卷。检察机关要有全方位履职和多维度办案思维,在积极履行检察职责的同时,善于发现有关部门在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担负起促进有关部门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职责使命。当前,经营者普遍采取发放预付卡经营方式,其实质是向消费者预收消费款。由于相关监管制度缺失,存在监管盲区等原因,导致对经营者缺乏规制,消费者权益容易受到损害且维权难。有的经营者在销售预付卡时,不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即使签订书面合同,也多是由经营者提供格式文本或者合同内容过于简单,具体规格、标准、价格、责任等约定不明或者缺失,消费者权益往往受到限制、缺乏保障;有的经营者在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停业“跑路”,消费者权益落空。预付卡消费纠纷遍及日常生活各个领域,往往涉及消费者较多、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形成群体性预付消费款纠纷。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全方位履职,多维度办案,将某健身中心预收崔某某等人消费款后“跑路”产生的个案纠纷,放在当前群体性预付消费款纠纷频发的背景下进行考察,知微见著,既有微观思维,又有宏观思考,找出有关部门对预付消费款经营方式缺乏监管的症结,向监管部门发出指向明确、释法析理透彻、对策建议精准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使监管部门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并开展整治活动,实行经营者如实告知、建立消费预付卡发放台账、规范合同文本、消费维权监管约谈、快速调处等制度机制,规范预付消费款经营方式,加强对经营者监管和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整治和打击不正当、不诚信、违法经营,治理消费风险和隐患,开辟了民事检察工作新领域。 检察机关直面当前热点、难点问题,支持众多预付卡消费者起诉维权,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有力推动了监管部门对预付款消费领域的规范整治,促使其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面”的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引起了人大代表的强烈反响和共鸣,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对在更大范围内建立健全预付消费款领域管理制度,从源头上规制预付款消费领域乱象,发挥了引领进步创新作用,促进了一个领域、一个时期理念、政策、导向问题的解决。
       案例三: 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首例因虐待被监护人支持起诉变更抚养关系案——支持张某起诉变更受虐女童抚养关系纠纷案 (黑检例[2021]3号)
      【要旨】 夫妻离婚后,取得抚养权的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检察机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原则,依法支持起诉变更抚养关系,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对未成年人给予全面、充分的司法保护,实现未成年利益最大化。
      【基本案情】 于某甲与张某原系夫妻,于2015年9月28日生育一女于某乙。2018年5月30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于某乙由于某甲直接抚养,张某每年支付抚养费6000元,直至于某乙独立生活时为止。自2020年1月起,在建三江创业农场共同生活期间,于某甲及其同居女友曲某经常采取布带捆绑身体、塑料袋套头、长时间下跪、赤脚罚站等方式对于某乙进行体罚,并使用手脚以及拖鞋、腰带、扫帚等物品多次殴打于某乙,造成于某乙身体严重损伤。2020年4月22日,于某甲用右腿横踢于某乙胸部,致于某乙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于某甲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办理情况】 受理情况。2020年5月3日,张某向建三江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检察机关对将受虐女童于某乙变更为由张某直接抚养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 审查核实。建三江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于某甲、曲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法医伤情鉴定等证据,认定存在于某乙被于某甲及曲某长期虐待和伤害的事实。 支持起诉意见。建三江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4日向建三江人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书,认为: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于某甲因虐待、伤害于某乙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现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其已不具备继续直接抚养于某乙的条件。张某作为于某乙生母,其主张变更于某乙的抚养关系具有现实的必要性、紧迫性,为救治于某乙所需要,有利于保护于某乙身心健康及其合法权益,有利于于某乙的后续治疗和康复。张某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检察机关依法支持张某起诉。 支持起诉结果。建三江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4日立案受理建三江人民检察院支持张某提起民事诉讼,于2020年5月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检察官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诉讼。经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建三江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于某乙变更为由张某直接抚养,于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支付至于某乙十八周岁时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结合本案向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建议加快制定《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检察机关支持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制度和检察机关提起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制度,同时规范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接处警。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立法建议并复函检察机关,从地方立法层面健全未成年人保护长效机制。
      【典型意义】 监护人侵害未成年被监护人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虐童案发生后,央视新闻、央视热评、中央政法委、最高检、新浪、搜狐、腾讯、检察日报等有影响力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持续跟踪报道,社会反响强烈。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积极履职,及时支持起诉变更受害女童抚养关系,对受害女童提供全面司法保护。 1.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司法理念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监护制度是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基础性制度。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行为的,夫妻另一方可以提起撤销监护资格之诉,也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检察机关帮助张某选择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可以一并解决变更于某乙的抚养关系和抚养费问题,更有利于维护于某乙的合法权益。鉴于于某乙仍在医院抢救,于某甲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变更于某乙的抚养关系具有现实必要性、紧迫性,检察机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原则提供司法保护,在“五·一”假期期间快速办理案件,同时积极开展检法对接工作,协调法院在支持起诉当天立案,并以调解方式快速结案,及时解决受害女童于某乙的监护、治疗及身心康复问题,实现于某乙利益最大化。 2.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全面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和建三江人民检察院在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导下,充分发挥多项检察职能作用,对受害女童进行综合、全面司法保护。在检察机关内部,农垦两级检察院成立了由刑事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民事检察等多部门参加的专案组,上下联动、横向配合。农垦检察分院及时请示省检察院,听取指导意见,加强对下指导,确保案件依法高质高效办理。在检察机关外部,检察机关注重沟通协调,凝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通过召开案件联席会议等方式,就案件定性、案件管辖、结案方式等问题积极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沟通配合,凝聚共识,统一司法尺度,形成规制与保护合力。在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追究虐童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当天,支持起诉变更受害女童于某乙抚养关系。检察干警自愿给予于某乙个人捐助,检察机关积极给予于某乙司法救助,并筹集善款,为于某乙提供了充足的治疗、身心康复费用,传递检察温情,给予于某乙最大的关爱和帮助。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的这起首例监护人侵害未成年被监护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支持起诉案,受到全社会一致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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