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也许你就是强制报告的主体
时间:2020-09-03
来源:绥阳人民检察院
作者:刘旭彤
编辑:李萌
录入:刘旭彤
审核:徐庆文
【字体:大 中 小】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早知道
什么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敲黑板、划重点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哪些?
1.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2.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何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
1.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的;
2.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的,如:村(居)委会、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医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旅店、宾馆等。
哪些情形须报告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遭受或疑似遭受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发生过性行为的;
3.女性未成年人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精神恍惚等情况,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遭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存在自杀、自残、工伤、火灾、交通事故、坠楼、溺水、中毒等非正常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在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的;
7.未成年人存在无人监护情形的;
8.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9.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10.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报告给谁?
1.向公安机关报警;
2.拨打绥阳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热线0453-3787750;
3.与学校法治副校长联系;
4.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提供线索。
不报告的后果
1.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2.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强制报告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
绥阳人民检察院向辖区内公安局、学校、医院、共青团、关工委、民政、工会(女工部)等单位传达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老师、医生、或者是校车司机、旅店宾馆经营者等,当你遇到上述十种情形或者线索,请依照规定及时报告,履行报告责任。相信通过全社会的通力合作,定能为广大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的司法保护,守护祖国的未来健康快乐成长!
强制报告制度的设立背景: 202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2020年7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公安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工作办法(试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设立,标志着我国对未成年人不受非法侵害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进入了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