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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再社会化理念指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时间:2021-01-18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邓贵杰 朱砚博

编辑:李萌

录入:邓贵杰 朱砚博

审核:朱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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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到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下称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历经长达十余年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在此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针对社区矫正监督工作,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取得了十分积极的效果。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尚未解决,特别是在社区矫正法立法理念发生转变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如何明确自身定位、规范监督程序、增加监督刚性,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运行,都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索。   
       立法理念的转变与检察监督的再定位   
      (一)突出再社会化的立法理念。在我国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影响下,社区矫正工作长期以来一直以保证刑罚的有效执行为重点,而社区矫正法则在立法理念上发生了较大转变,其中,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定性,改变了以往非监禁刑罚执行的表述,使用更为中性的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执行;实施社区矫正的目的也由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转变为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在文字上不再刻意突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惩罚改造,而是强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减少相关单位对于社区矫正对象正常工作、生活的过度干预,采取柔性化的方式,帮助他们逐步修复社会关系,顺利回归社会。   (二)新理念下检察监督的定位。在强调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的立法理念下,检察监督的定位也随之发生变化。申言之,检察机关不应仅仅关注社区矫正的最终结果,还应该关注社区矫正的整个执行过程,特别是应当对各个重点环节的执行状况开展全面监督,重点监督相关单位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既要保证社区矫正对象认真执行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又要保证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落实到位,做到惩罚性与恢复性相平衡。同时,应当借助检察机关全链条监督的优势,在各单位之间做好衔接和协调,凝聚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   
       1.权力滥用的制约者。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虽然与监禁刑相比,社区矫正的惩罚力度要小很多,但是仍然要对矫正对象的一部分权利依法予以一定限制或剥夺。有权力的地方就有寻租的空间,执法、司法权力的滥用可能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出现“脱管”“漏管”“虚管”等问题,这就需要检察机关严格履行监督职能,真正发挥监督者的作用,合理规制各相关单位的执法、司法权力,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2.矫正对象权利的保障者。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社区矫正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管机关相对于矫正对象处于天然的强势地位,如果在该法律关系中,仅存在“监管—被监管”的二元关系,可能会导致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当权利被侵害。因此,需要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加入到该二元关系之中,形成三方法律关系,达到权力的相对平衡,防止因相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造成对社区矫正对象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不必要影响。   
       3.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参与者。检察机关虽然并未直接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但是从最初的调查评估到最终的矫正解除,检察监督贯穿于社区矫正的全过程。一方面,检察机关需要主动监督、提前介入,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做到早发现、早建议、早纠正,力求社区矫正监督取得最佳效果;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之间起着连接纽带的作用,应当充分发挥该优势,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等机制,充当促进各单位之间协调配合的有力推手。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的构建   
    (一)转变检察监督的工作理念。主要应从以下三方面着力:   
       1.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思想认识。长期以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工作重点放在对看守所和监狱的监督上面比较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投入较少,难以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监督作用。社区矫正法实施后,检察机关要深刻领会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性,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去认识、推动该项工作,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将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2.转变重惩罚轻恢复的理念。社区矫正工作蕴含惩罚性和恢复性的二元属性,在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的理念下,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安置帮教、心理疏导、就业保障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督,防止出现“矫枉过正”的现象,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3.树立监督线索案件化办理的理念。实践中,检察机关更多地将刑事执行监督定位为“办事”而非“办案”,缺乏必要的程序启动、流转、终结的相应法律依据,监督工作规范性不够,从而导致检察监督工作流于形式、缺乏力度。对此,检察机关应当落实“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的要求,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监督线索案件化办理工作机制,规范监督线索受理、审查立案、调查核实、公开宣告等程序,明确监督方式,切实提高检察监督的规范化、精准化水平,增强监督实效性。   
     (二)构建全流程同步监督体系。主要从三方面入手:   
       1.加强提前介入。当前社区矫正对象大多都是缓刑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些案件中绝大部分都是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需要对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因此,检察机关对于绝大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均可以做到提前预判。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检察一体化的优势,加强与捕诉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捕诉部门在作出建议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后,及时告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前移监督端口,及时开展监督,严把入矫关口。   
       2.建立常态化事中监督机制。一是确定专门的检察官办案组负责该项工作,同时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加强对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培养一批既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又具备一定心理咨询辅导能力的干警,不断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二是改变以往书面审查、被动审查的监督模式,建立走访座谈、实地考察与书面审查相结合的多元监督机制,真正走进社区、走近社区矫正对象,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真实情况,做到主动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3.加强事后监督整改和权利救济。一是针对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并就整改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落实。二是通过送法下乡、定期走访社区矫正对象、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增强社区矫正对象对检察职能的了解,畅通控告、申诉渠道,充分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   
    (三)拓展监督线索来源。完善相应平台建设,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无论是刑事执行交付环节制度衔接不畅,还是检察机关事后监督、被动监督、书面监督,很大程度上都源于案件信息不畅。因此,社区矫正法明确提出,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检察机关应当以此为契机,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努力实现网上移送、情况通报、预警提示、全流程监督等功能,确保及时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做到同步监控、动态监督。   
       2.加强社会监督。一是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普法宣传等方式,加强与社区的合作交流,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理念、重要意义以及检察机关相关监督职责,提升社区群众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知晓度。二是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网格员、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其熟悉社区情况、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收集相关监督线索,扩大线索来源范围,形成全民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   
    (四)增强检察监督刚性。通过完善制度、明确责任,提升监督质效:   
       1.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检察机关每个季度向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通报本季度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意见建议,并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当地绩效考核,有效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水平。   
       2.善于“借力”。一是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推动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决议,依托人大监督力量,提升检察监督刚性。二是建立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开宣告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和相关单位等参与,强化检察监督的严肃性,充分引起被监督单位的重视,同时在宣告中增加释法说理环节,进一步规范检察监督的工作流程,提升检察监督效果。   
       3.明确责任追究机制。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做好与监察机关的沟通衔接,对于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向监察机关移交线索;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倒逼相关部门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   [          作者分别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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